ABOUT THE PLAN
計畫緣起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1條鄉公所所在地應擬定鄉街計畫,福興鄉為彰化縣唯一鄉公所所在地未擬定都市計畫之行政區,福興鄉公所曾於93~94年間推動都市計畫擬定作業,惟因地方民眾反對區段徵收而於94年申請撤案,迄今福興鄉公所所在地仍無都市計畫內容。
福興鄉人口超過4萬5千人,為彰化縣人口最多的鄉,因應交通及產業建設,人口逐漸聚集,鄉內非都市鄉村聚落人口稠密,但因無都市計畫引導,公共設施嚴重不足,影響地區都市防災與公共服務。福興鄉公所於彰化縣政府辦理彰化縣國土計畫(第二階段)期間,考量地方實質發展需求,重新提出新訂福興都市計畫之政策,並於109年11月辦理數場地方座談會凝聚地方共識,惟當時新訂福興都市計畫尚於構想倡議階段,未達國土計畫城鄉發展地區第二類之三劃設條件,經彰化縣國土計畫(110年4月30日發布實施)保留新增都市發展用地之成長管理總量431.08公頃。
國土計畫法第20條明訂:「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案件,應以位屬城鄉發展地區者為限。」,因此新訂福興都市計畫仍須經劃設為城鄉發展地區第二類之三後,始得啟動新訂都市計畫之法定程序。另外,依據彰化縣國土計畫未來發展地區後續執行機制,未來發展地區於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符合城鄉發展地區第二類之三劃設條件者,經中央或彰化縣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部門空間發展策略(或計畫),並經國土計畫主管機關確認符合成長管理總量管制,得經國土計畫審議程序,調整城鄉發展地區第二類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