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問與答
國土計畫是土地該如何利用的指導。為了避免不適宜發展的地區被開發誤用,透過全面的調查和規劃,將適宜、不適宜發展的土地界定出來,並將產業、公共設施或居住等等需求,配置在適宜發展的區位。
依「國土計畫法」劃設四大功能分區如下:
1. 國土保育地區:應以保育及保安為原則,並得禁止或限制使用。
2. 海洋資源地區:應以資源永續利用為原則,整合多元需求,建立使用秩序。
3. 農業發展地區:應以確保糧食安全為原則,積極保護重要農業生產環境及基礎設施,並應避免零星發展。
4. 城鄉發展地區:應以集約發展、成⻑管理為原則,創造寧適和諧之⽣活環境及有效率之生產環境確保完整之配套公共設施。
國土計畫法第45條規定,國土計畫法施行後,應於2年內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第⼀階段),並於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3年內公告實施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第二階段),再接續於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4年內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第三階段)。
全國國土計畫於107年4月30日公告實施,彰化縣國土計畫接續於110年4月30日公告實施,依前述規定,國土功能分區圖應於114年4月30⽇前公告,屆時可以確定每⼀筆⼟地的國土功能分區,並且全面施行國土計畫。
國土計畫銜接現行區域計畫、都市計畫、國家公園計畫,並納入環境敏感地區之考量,將不適宜開發之地區調整為國土保育地區,並透過空間發展計畫指導土地使用,包括未來之重大建設項目、區位等等。未來土地使用將依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辦理,依各功能分區分
類允許使用項目申請使用,不得零星個別辦理變更。
1.
彰化縣國土計畫之國土功能分區分類示意圖(第二階段)業經公告,惟該示意圖尚未套繪地籍,而第三階段彰化縣國土功能分區圖是以前開示意圖為基礎,依「國土功能分區圖繪製及使用地編定作業辦法」規定套繪地籍圖,並以法定計畫界線、地籍圖宗地界線、劃設指標公告範圍為依據,且參考台灣通用電子地圖之道路水路或地形地貌進行各分區分類之邊界調整。
2.
國土功能分區圖(第三階段)應依循(第二階段)各該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國土功能分 區示意圖內容製作,除「國土功能分區圖繪製及使用地編定作業辦法」規定情形者外(例如遇有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都市計畫、國家公園範圍調整情況,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其國土計畫規定留待繪製階段處理之事項),不得任意調整劃設內容,以符合直轄市、
縣(市)國土計畫之指導。
- 目前內政部營建署已於國土規劃地理資訊圖台 http://nsp.tcd.gov.tw/ngis/建置各縣市第二階段直轄市、縣(市)國⼟計畫之國⼟功能分區分類資訊,⺠眾可⾄該網⾴,打開國⼟功能分區圖層,即可使用地圖、地籍或地址等定位工具查詢功能分區分類,惟該示意圖僅供參考,實際功能分區分類圖應依114年公告圖面為準。
- 未來國土功能分區分類及使用地將不再登載於土地登記簿謄本,內政部營建署將依各縣市最後公告之國土功能分區分類暨使用地,更新於國土規劃地理資訊圖台,於114年4月30⽇國⼟功能分區圖公告後,⺠眾可以上網查詢及瀏覽參考。
- 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架構,將依據國土功能分區分類之性質,訂定適當之容許使用項目,並依據使用項目類型編定合適之使用地。
- 以住宅使用為例,住宅使用目前規劃將編定為建築用地,未來並將針對國土保育地區之建築用地、農業發展地區之建築用地、或城鄉發展地區之建築用地分別訂定不同之使用強度。其與現行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只要是建築用地,無論在哪種土地使用分區均為同⼀種使⽤強度之規定相異,以突顯國⼟計畫之計畫引導管制精神。⾄於各國⼟功能分區分類及其使用地之使用強度,刻由內政部研訂中。
1. 依據國土空間布局,規劃引導中長期計畫發展需求之腹地,並非立即可開發利用土地。如有作為生活或產業發展需求,應循國土計畫法規定程序辦理國土功能分區檢討變更作業,辦理過程並應踐行公開展覽、公聽會等民眾參與程序,且應提送各級國土計畫審議會審議通過後,始得辦理開發。
2. 按全國國土計畫規定,未來發展地區如屬5年內所需開發利用區位,得於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劃設為城鄉發展地區第二類之三。彰化縣國土計畫共指定18處「未來發展地區」。
城鄉發展地區第二類之三,得辦理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之整體開發或按指定用途申請或變更使用許可。未循都市計畫法或國土計畫法使用許可程序完成開發前,其容許使用情形比照農業發展地區第二類規定辦理。